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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旅游局、河口、勐腊、畹町、瑞丽市(县)旅游局:
1992年,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旅游局批准,陆续开展了中缅、中越、中老边境旅游业务。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1993年2月,云南省旅游局、云南省公安厅、昆明海关联合发布了《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边境旅游的证件管理、代办和承办单位、验证和出入境作了相应的规定。总体上看,近几年的执法情况是好的。边境旅游的发展对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带动全省旅游业的发展,扩大我省的对外开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一方面,现行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与目前的发展状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部门无视这些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开办边境旅游业,有的非旅游部门或未经指定的旅游企业擅自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有的边境旅游承办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只顾经济利益,不顾政治影响,使公费旅游、异地办照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上述种种,扰乱了边境旅游活动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我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给一些不法分子借旅游渠道出逃造成了可乘之机,对内对外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加强边境旅游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管理好本地区边境旅游工作。
二、经省政府同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出入境口岸县是河口县、勐腊县、畹町县、瑞丽市。
三、边境旅游的出入境范围应严格限制在经省政府同意、国家旅游批准的范围内,即:
(1)(中越)河口县至广宁县八日游;
(2)(中老)勐腊县到南塔、琅勃拉帮六日游(试行);
(3)(中缅)畹町(瑞丽)市至腊戍三游;
(4)(中缅)瑞丽市至八莫三日游;
(5)(中缅)瑞丽市到曼德勒八日游。
四、经省政府同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承办旅行社是河口国际旅行社、勐腊旅行社、畹町海外旅游公司、瑞丽海外旅游公司。承办社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名单要报州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备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承办社要增强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边境旅游经营权,严禁只代其旅行社盖章、办证而其余一概不管的错误做法,统一安排境外接待旅行社及团队日程,并派本社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员随团出游。承办社要与境外接待旅行社签订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保证参游人员的安全,保证按时返回本国境内,并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的送回其本国的义务。代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所组边境旅游团队,到边境地区必须将团交给边境游承办社,由承办社统一安排,代办社不得将旅游团队直接带出境外。
五、为加强边境旅游的审批和办理证件的管理,各承办社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必须先报所在地旅游局审查批准、加盖公章后,才能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六、鉴于边境旅游业务政策性强、管理部门较多,建议口岸所在地成立边境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在边境旅游的协调管理。口岸所在地旅游局应成立旅游质量监理所,负责对本地边境旅游业务的监督检查,并结合推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行边境旅游质量担保办法,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凡发生非法偷渡、异地办证、公费旅游、滞留不归等问题,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介入,及时处理,并立即向省旅游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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