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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办理
收养登记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5-3-14 17:14:00

 

(一)办理孤儿、社会弃婴收养登记手续的权力机关是民政局。

 

(二)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经济、健康条件。

2、无子女、年满35周岁(但收养孤儿、残废儿不受此限制)。其中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或孤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须40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被生父母遗弃的社会弃婴或儿童。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不受1名限制)。

 

(五)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六)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申请收养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协议)和户口册;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包括无生育能力证明、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明);

3、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及经济状况,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计生委章(无工作者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章和计生委章;农民盖乡、镇和计生委章);

4、弃婴来源证明;

5、公安部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的)出具的查长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或登报查找证明。收养孤儿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父母的死亡证明;

6、被收养人的半寸照片2张。 

 

(七)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程序:申请收养人备齐以上须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送到儿童福利院。经初审、缴费、填报收养登记申请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批,签发收养证。

 

(八)涉外收养登记由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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