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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身份证,应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
(一)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正面1寸黑白免冠像2张,并按照规定交纳证件费。
(二)公民在以下情况需换领新证:
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敌人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后申报换领新证。
(三)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
1、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
2、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
3、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情况,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1、被征集服役的公民;
2、公民长期出境或者出境定居;
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
(五)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申报补领新证。
(六)居民身份证编号是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公民因为迁移住所,变更身份登记内容,或者因为证件丢失、损坏、有效期满,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换领新证时,其证件仍然使用原编号(除百岁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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