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或恢复民族成份的,必须符合1990年5月1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凡符合通知精神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出具证明后,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或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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