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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的法人资格;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均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已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