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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便民服务中心 更新时间:2006-10-23 16:26:04

服务内容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备注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核准、登记、受理、审核、审批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的法人资格;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均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已原件一致。

 

 

 

 

 

 

 

 

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底客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在收取。

 

 

 

 

 

 

 

 

2、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登记、受理、审核、审批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均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已原件一致。

 

 

 

 

 

 

 

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营业登记300元,执照副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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