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4日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州长 刀林荫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要求,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96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下列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西双版纳州州直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试行办法(西政办发〔1992〕10号)
二、西双版纳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西政发〔1998〕19号)
三、西双版纳傣自治州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复〔1999〕2号)
四、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西政发〔2000〕34号)
五、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西政办发〔2000〕138号)
六、西双版纳州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发〔2000〕47号)
七、西双版纳州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西政发〔2003〕54号)
八、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02〕210号)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