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
设 为 首 页 | 加 入 收 藏 | 友 情 链 接
Copyright @ 2005-2006 xsb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信息中心 E-mail:webmaster@xsb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