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3  

 


征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省政府同意磨憨口岸恢复征收“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设置和调整口岸管理费收费政策的有关情况

口岸管理(建设) 是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管理权在中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2号),凭祥、东兴、瑞丽、畹叮、河口等五市(县、镇)口岸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重量收取口岸过货管理费,用于口岸设施和城市维护建设。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50号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全省边境口岸可以收取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

1998、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重申除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洲里、绥芬河、二连浩特、凭祥、东兴、畹叮、瑞丽、河口和深圳等9个陆路口岸可继续收取口岸管理费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口岸管理费一律取消。据此,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2000年下发文件将我省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收费范围限定在国家规定的瑞丽、畹叮、河口3个口岸。2002年,全省开展口岸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下发了云府办电105号文件,再次明确除畹叮、瑞丽、河口3个口岸外其他口岸停止收取这3项收费。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进入目录的为合法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口岸管理(建设)费未在其中,即视为取消。对此,省财政厅和我委都分别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因此,瑞丽、畹叮、河口3个口岸收取的口岸过货管理费、边境口岸建设费、边贸管理费也应停止收取。目前,省财政厅和我委正在报请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综上所述,国家批准恢复口岸管理建设费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代表们能予理解。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西双版纳州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问题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向十分重视西双版纳州各口岸及磨憨口岸相关设施的建设。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云南省边境口岸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中将磨憨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据统计,近几年,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安排用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口岸建设资金就达920万元,其中:国家资金200万元,省级720万元。联检楼查验设施、查验货场、国门及“一关两检”查验设施都得到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也得到很大改善。我们相信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将为西双版纳州磨憨等口岸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我委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西双版纳州各口岸的建设,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为西双版纳州成为我国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沿和通往东南亚的窗口、通道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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