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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西双版纳州十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的函(5)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西双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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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办公室: 现将政协西双版纳州十届二次会议期间的委员提案第1、2、3、5、6、7、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8、79、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6、97、98、99、100、101、103、104、105、106、107、108、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3号共131件提案转给你办,请按《西双版纳州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委员提案原则上要求三个月内办复完毕;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办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应及时与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商定办复时间。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中,提倡面商;承办单位复文意见应先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进行协商答复;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直到委员满意。 三、对提案答复的书面材料要求行文规范。要参照《行文格式表》,必须用本单位红头文件和正式文件编号,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对所提意见、建议已采纳或已经解决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A”作标记;所提意见、建议已列为计划或正在解决中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B”作标记;所提意见、建议因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C”作标记。 四、复文请抄送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1份,州政协办公室1份,并要求承办单位附复文软盘1盘或发电子邮件。 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电子邮件地址:bnzzxtaw@163.com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至委员满意为止。 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电话:2124306 2138857 西双版纳州政协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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