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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的函 | ||||||
| 作者:版纳州政… 文章来源: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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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办公室: 现将政协西双版纳州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期间的委员提案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1、82、83、84、85、86、87、88、91、92、93、95、96、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号共104件转给你办,请按《州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委员提案原则上要求三个月内办复完毕;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办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应及时与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商定办复时间。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中,提倡面商;承办单位复文意见应先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进行协商答复;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直到委员满意。 三、对提案答复的书面材料要求行文规范。对所提意见、建议被采纳或已经解决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A”作标记;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列为计划或正在解决中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B”作标记;所提意见、建议因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C”作标记。 四、复文请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州政协办公室1份,并要求承办单位附复文软盘1盘。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请承办单位重新承办,直至委员满意为止。 西双版纳州政协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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