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五次会议第3号提案复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B

 

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编办复(20063

 

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九届五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文史民族宗教联络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要实行分口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民族和宗教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对一个边境少数民族自治州而言,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对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和宗教工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面给予了必要保障。最早成立有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州政府工作部门;19929月成立州宗教事务局,作为二级局直属州政府领导。1996年机构改革后,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州宗教局合并组建为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你们提出的“关于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要实行分口管理的建议”,目前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首先是机构数额和机构设置方面的限制,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州、县级的党政机构限额和机构设置直接由省委、省政府规定和批准。1996年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关于西双版纳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云复(199539号)规定我州政府工作部门机构限额为30个,并明确规定“撤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组建民族宗教事务局”。2001年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云复[2001]46号文件批复我州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8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议事协调机构2个;在政府工作部门中,明确保留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两轮机构改革,州政府工作部门机构限额越来越少,由于机构限额的限制,一些省上单独设置的机构,州、县级只能合并设置,如州文化体育局、勐海县经济和商务局等。但这本身也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来提高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

其次,从全省设置情况来看,目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分开设置,其中省民委为政府组成部门,省宗教局为政府直属机构。作为州、县级,省委、省政府云发[2001]22号文件明确规定州县政府机构统称工作部门,不设政府直属机构;在机构设置方面,也不要求上下对口设置。全省16个州、市中,除昆明、楚雄、怒江州实行民族、宗教机构分开设置外,其余13个州市均按民族宗教事务局(委员会)设置。其中,昆明市和楚雄州宗教事务局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但其政府工作部门机构限额均比我州要多(昆明市为40个,楚雄州为30个);而怒江州宗教事务局设置为政府办管理机构。从全省情况来看,在机构数额限制的情况下,实行民族与宗教机构合并设置是经过省委、省政府批准且较为可行的一种机构设置形式。而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民族宗教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综合设置,要比将宗教事务局设置为部门管理机构更有利于宗教工作的开展。

再次,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宗教工作的首要特征是民族性。我州作为一个以傣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州,傣族等民族基本上实行全民信教,宗教工作的民族性特征尤为明显。虽然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性质和侧重点不同,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做不好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难以开展,同样,宗教工作搞不好,也必将影响到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根据民族和宗教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将职能整合由一个机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可统筹考虑相关问题,便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实现民族和宗教工作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在机构数额限制的情况下,将民族和宗教工作机构合并设置,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也切合我州实际。你们提出的“关于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要实行分口管理的建议”暂时无法解决,请你们谅解。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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