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五次会议第5号提案复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B

 

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编办〔200639                  签发人:吴昌云

 

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九届第五次会议第5号提案的答复

 

罗长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州老龄工作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老龄事业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老龄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老龄问题日益突出。关心和妥善做好老龄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州级和各市县均成立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龄委”),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老龄工作问题,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委办”)设在州、市县民政部门,具体承办老龄工作有关事宜。其中,州老龄委于19854月批准成立,同年12月成立州老龄委办,核定专职工作人员事业编制3名,并明确其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都给予了保障。

根据省老龄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老〔20041号),各级老龄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老龄委办作为老龄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着“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职责。目前,省老龄委办设在省民政厅,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与省上相对应,州老龄委办作为州老龄委的办事机构,归口州民政局管理。机构改革时,省政府批复州级的部门管理机构只有粮食局1个。由于机构限额的限制,州老龄委办设置为事业单位(正科级),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这类情况比较普遍,如市县的旅游局、环保局等州级按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机构,因机构限额的限制,均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这并不影响其行政职能的发挥。

关于你提出的“把我州老龄委办升格为处级单位”的建议,去年,中央专门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纪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级别”。目前正是公务员登记工作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纪委等7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65号)规定,要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自2005年实行机构编制“冻结”以来,各部门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机构升格的压力越来越大,而目前正值关键时期,中央和省、州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严格把好机构编制关,口子一旦松了,将会给机构编制工作带来被动。因此,你提出的“将我州老龄委办机构升格为处级单位”的建议暂时还不能解决,请你谅解。但我们已就州老龄委办机构设置事宜做了调研,条件成熟时,我们将积极按程序提交编委研究审议。

关于你提出的“把老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我州本级财政预算的建议”,州编委西编字(85)第46号文件批准成立州老龄委办时,已明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州级和各市县老龄工作所需经费已列入本级预算。2005年至20066月,州本级财政共安排州老龄委办工作人员经费10.75万元,公用经费0.47万元,州本级财政每年在足额安排老龄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基础上,还安排13.7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敬老节慰问百岁老人、孤寡老人、贫困老人;老年人参加“青春常在”艺术节、文艺汇演等各项文体活动经费;对城市老年人状况追综调查工作经费等。目前,州本级财政在财力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正逐年加大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满足老龄工作形势需要。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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