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九届五次会议第8号提案复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A类 州旅游局 西旅字〔2006〕85号 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九届第五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答复 岩坚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借此机会对您及附议的各位委员,多年以来关心支持我州旅游业的发展及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已于1997年制定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3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此办法至今还在执行中。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促销费按营业额的5‰缴纳,由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各地交纳的旅游宣传促销费由省财政留50%,其余的50%按季返还给地(州)、市财政局,其中:20%留地(州)、市级财政局,30%由地(州)、市财政局返还给县(市)财政局。主要用于各级政府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旅游宣传促销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为了实施“旅游兴州”的发展战略,适应我州旅游业发展需要,州人民政府于2000年设立了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基金,2005年以前,发展基金为100万元/年,根据西发[2005]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州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从2006年起,发展基金增至200万元/年,主要用于旅游业项目前期规划、旅游宣传促销、人员培训等,以保障旅游业的稳步发展。基金交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
| 文章录入:liewer 责任编辑:liewer | ||||||
| 【置顶】【打印】【关闭窗口】 | ||||||
| 相关文章 | ||||||
| 九届五次会议第1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2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3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4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5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6号提案复文 九届五次会议第7号提案复文 |
||||||
|
Copyright @ 2005-2006 xsb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