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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
| 作者:西双版纳… 文章来源:西双版纳州政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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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5年2月24日州政协九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以下简称三大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届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履行三大职能,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遵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由主席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或不立案,确定承办部门或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其他州市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市政协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七条 对于全州的经济、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并由主任审定后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名,处理日常的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州政协委员可以个人的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在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州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围绕本州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的大事和重要的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 (二)提案选题要准,内容要精,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依据、有分析、有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必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的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或是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作为会议提案处理;闭会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的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州政协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立案一个月内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指承办提案的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市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接案后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专人办理;对交办内容不符的要在十五日内退回交办单位;接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特殊的也要在六个月内办理答复。闭会后陆续立案交办的,要在下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理完毕。 (二)对提案所建议的内容,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落实;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落实;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提案答复要按规定格式行文,以红头文件加盖公章答复提案者;复文抄送政协办公室及提案委员会。 (三)在办理提案中,提倡面商;承办单位复文意见应先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后再答复;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牵头主动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会办意见及时告送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重要提案跟踪督办,促进落实。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实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会议采用视察、调研、协商座谈等适当方式推动重要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州政协建立提案信息网络平台或窗口,为委员服务,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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