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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办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5-3-15 10:57:00

 

(一)保障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以及政府所在地的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之列。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1.各类工资、津贴、补贴、租金、分红、奖金(受县以上褒奖所发奖金不在此列)以及其它收入;

2.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所有收入;

3.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其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4.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和职工遗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优抚对象领取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三)保障金的申请和领取方法

凡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式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民委员分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复查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持证人每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保障金。

在职职工、遗属、退休人员在申请时,要附上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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